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

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