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2001年)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200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