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