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 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机关限期整顿,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予以接管。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