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生在升学、参加考试和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生平等的权利。

教育机构的学生就业,实行面向社会、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用人单位不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