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四十八条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四十八条 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由教育机构依法予以保障。 专任教师在教育机构工作期间,应当连续计算教龄。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