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称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