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 第二章 教育机构的设立 第十八条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教育机构的设立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力量举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行政法规登记,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