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 第十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