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拟将当事人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惩戒措施、期限等,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经复核,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或逾期未提出申辩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列入决定应当列明:
当事人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号码,相关责任人姓名及其身份号码;
列入事实、理由、依据、期限、惩戒措施、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名称、联系方式;
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和救济期限等;
整改方式和期限、信用修复方式等名单退出方式告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