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失信主体移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应当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等相关媒介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