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未按时整改的失信主体,可以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信用修复的规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供已经履行义务和书面信用承诺等相关资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修复申请60个工作日内核查确认后,将其提前移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