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