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由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的;
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决定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错误的;
向当事人泄露信息影响划拨社会保险费的;
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