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三章 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十二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