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三章 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十一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