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