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