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