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