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