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继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将恢复行政复议审查的时间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