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稽核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

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核公正实施的。

被稽核对象有权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申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回避。

稽核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人决定。对稽核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稽核人员不得停止实施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