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队伍建设,保证工作所需经费,保障监督工作独立性。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