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监督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监督。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