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发现的社会保险基金要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