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报复陷害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