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或者批准提前退休,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