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违反社会保险经办内部控制制度的;

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