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提前退休审批情况; 工伤认定(职业伤害确认)情况; 劳动能力鉴定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