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提前退休审批情况;

工伤认定(职业伤害确认)情况;

劳动能力鉴定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