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等银行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情况;

社会保险待遇审核和基金支付情况;

社会保险服务协议订立、变更、履行、解除或者终止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内部控制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