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参保单位、个人、中介机构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者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个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者相关受益人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