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举报范围 第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条 第二章 举报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以下简称举报),是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机构、单位、个人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情形的行为。 依照本办法,举报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情形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是举报人;被举报的机构、单位、个人是被举报人。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