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受理、办理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