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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受理、办理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卫生健康、人民银行、审计、税务等部门和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等机关的协同配合,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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