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接收和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接收和受理 第十九条 举报涉及重大问题或者紧急事项的,具体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综合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