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接收和受理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接收和受理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举报事项接收转交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