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接收和受理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接收和受理 第十三条 举报人举报应当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姓名)和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线索;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地址(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信息和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提倡举报人提供书面举报材料。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