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出具行政执法文书、违规进行工伤认定、违规办理提前退休,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出具仲裁文书,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