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
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补缴、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等,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
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补缴、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等,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