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机构)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实施监督。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