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八章 奖励处罚 第三十八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八章 奖励处罚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违反本办法,未履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职责的,由其上级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