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示范型商车险精算规定(2020年) 第七部分 示范型商车险精算规定(2020年) 第七部分 第七部分 附则 十五、 本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及第十四条中的“重大偏差”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十六、 除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外,保险公司商车险产品的备案材料应包括本规定附件所列的精算评估意见和精算报告费率方案附表。 十七、 本规定中所称“监管机构”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十八、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车险自主定价改革试点地区费率方案报送有关要求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28号)、《中国银保… 附件:1. 精算评估意见 2. 精算报告费率方案附表 附件1 本人XXX,现任XXX公司的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职务。本人已恪守对商车险产品费率方案精算审查的职责,现确认如下事项: 一、 精算报告及费率方案附表内容真实完备; 二、 精算假设和精算方法符合通用精算原理和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三、 保险费率方案制定合理,结果满足充足性、合理性和公平性原则,不存在导致不正当竞争或歧视性定价的因素。 十四、 目录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