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2026年) 第三章 评价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2026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评价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年度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开展自评,并按时将自评报告报党中央、国务院,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评价考核负责部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