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2026年) 第三章 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202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评价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评价考核工作按照年度开展,于评价考核年度次年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年度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开展自评,并按时将自评报告报党中央、国务院,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评价考核负责部门。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对所负责指标全国年度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进展情况进行评价。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一指标的评价结果分为达标、不达标。评价结…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实地抽查、委托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进展、任务落实、目标完成以及数据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实地核验。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地方自评、部门评价、实地核验等情况,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建议,商中央组织部…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