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和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建立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交易机构和其他从业单位和人员参加碳排放交易的相关行为信用记录,并纳入相关的信用管理体系。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