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范围包括: 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核查报告报送情况; 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清缴情况; 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情况。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