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遵守国家交易监管等相关规定,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制定风险管理预案,及时公布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信息。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