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2011年) 第四章 临震应急 第二十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2011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临震应急 第二十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