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2011年) 第四章 临震应急 第十六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临震应急 第十六条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